• 唐军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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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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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张玉环案

谈谈张玉环案
唐军伟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角色与立场(张玉环案件评点) ——人生就像一场戏 世界上发生的事情很多,但能被证据证明的事情远不像发生的那样多。 虽说人过留影,雁过留声,但无论是这句话中的“影”或“声”都是很可能在事后难以收集固定的证据。现实中很多的事就如这些声影一般,事过境迁,无从寻觅。苏轼一首诗写道: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证据像雪鸿泥爪,过眼云烟,很多事情发生了,但人们找不到证据证明。当这件事很重要,又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心中的愤懑无奈可想而知。 一件事情明明确实发生了,有人知道这件事情发生了,也有人相信这件事一定发生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法庭多半无法确认该事实是否发生。 证据都是人收集整理的,在他相信这件事情发生时,或者他希望这件事情发生时,他当然会想方设法地追寻有关的证据去证明这件事情,这时,客观的证据往往就会产生了主观的立场,带着证据收集人员的立场在法庭上扮演重要角色,这恐怕是证据在法庭呈现的常态。 最近热议的张玉环案,就十分明显地体现了证据的立场,以及立场背后的角色扮演。 张玉环,1967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人。 1993年10月24日,该村两名小男孩张振荣、张振伟失踪。第二天,两名小男孩的尸体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里被发现。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两天后,作为小孩邻居的张玉环被公安带走进行询问。 张玉环在被警方带走的10月27日当天接受了第一次询问,张玉环称其10月24日上午在离家一里的自留地挑禾杆,期间回家三次,分别为10:50,11:30,13:00,前两次回家时,妻儿均不在家。 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分别作出了两份有罪供述。内容前后不一,大致是说:两名男孩在他家屋檐下玩,调皮捣蛋。又联想到之前两名男孩曾经倒过他家的油盐,于是上前打了大的男孩张振荣两巴掌,张振荣被打后用手将他的手背抓出了血。他非常生气,以掐颈部的方式让张振荣不能动弹,又用木棒朝其胸背部打击,最后用麻绳猛勒张玉环颈部几分钟致其死亡。因为害怕罪行败露,他又将小男孩张振伟提至屋内用手掐死。然后将两具尸首藏好,当晚用麻袋装好,使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再背至水库抛尸,又将麻袋扔弃在离抛尸处十几米的水中。 和证词内容相互印证的主要证据有: 法医10月27日检验张玉环手背有伤,形成时间大约3、4天前,也就是10月23、24日。 11月10日的法医学鉴定报告,鉴定张振荣、张振伟均系死后被抛入水中,死亡时间是10月24日上午11:30。 抛尸现场找到的带有补丁的麻袋,麻袋是黄麻纤维,张玉环工作服上也沾染了麻袋纤维,而且也是黄麻纤维。张玉环家中找到麻绳一根。 11月10日,法医学鉴定报告出来后,当地公安宣布案件告破,鉴定报告中死者的伤痕等与供述一致。 1995年,张玉环被一审法院南昌市中院判处故意杀人罪。张玉环在庭上声称被屈打成招,被几日几夜不准睡觉等,未获得法庭采信。江西省高院二审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坚持了原来的意见,江西省高院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张玉环被判处死缓。从93年被逮捕,到二审生效判决的时间已经到了2001年11月。 张玉环的哥哥叫张民强,他十分相信警察不会抓坏人,也认为弟弟干了傻事,直到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时,他突然涌起了一个念头,弟弟是不是真的被冤枉了?2001年,法院指定了一名律师给张玉环作辩护人,律师参与案件后告诉张民强一个疑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时间是10月24日的11点30分,但案卷的笔录显示,当天的12点,还有个小女孩声称见到了两个被害人。 于是,张民强为弟弟不断进行申诉,也有律师帮助他们书写有关材料。2020年8月4日,案件经江西省高院再审,原判决被撤销,张玉环被判决无罪。这时,他已经被羁押了27年。 原来的证据一件件被质疑其效力。 张玉环手背有伤,检验只是说这种伤手抓可以形成,受伤时间大概是10月23、24日,但没有受害者指甲里的生物样本,除了张玉环本人供述外,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手背的伤与案件有关。 此外,作案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 麻袋除了张玉环供述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关,麻袋上没有提取到任何生物样本,没有麻袋用来装尸体的其他证据,甚至也没有麻袋是张玉环家使用的证据。 麻绳则没有与受害人伤痕进行比对,而且张玉环口供说麻绳长2米,证物麻绳长5米。这样的长度差异很难说是原来认定的“特征基本相同”。 还有,张玉环的供述前后不一,多处矛盾。而他的供述恰恰是所有证据的关键,其他不具备直接证明力的证据正是通过他的供述互相连接起来,构成证据充分的。 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法医鉴定报告,该报告形成时间在11月10日,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在11月3日、11月4日。其供述内容与鉴定报告高度吻合,这也是重审时维持原判决意见的重要原因。然而,鉴定报告虽然是在11月10日作出,但早在10月25日、26日、31日,法医已先后三次进行了尸检,再加上刑讯逼供的事情陆续被查证,供述不可避免地让人怀疑是根据尸检的内容被强迫作出的。 无罪判决看起来十分充分。当时的定罪判罚似乎捉襟见肘,漏洞百出。但我猜想当时有罪的判决看起来一定也十分充分,尤其是作为一个历时多年,发回重审再维持原判的案件。 真凶并未抓获,张玉环也只是“疑罪从无”,他的无罪其实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洗脱。受害人家属也无奈地表示,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恨着张玉环,现在突然说张玉环是被冤枉的,他们心里都不知道要去恨谁。公安把谁抓走,谁就是凶手,但现在公安都不知道人是谁杀的,他们找谁去?或许很多人心中仍然认为真凶是张玉环。 目前的证据除了口供外,没有张玉环犯罪的证据,但也仍然没有能够证明他无罪的证据。司法公正历来不是绝对的,伸张正义也从来不是一件一定可以做到的事情。但我们应该从这类事件中反思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标题的角色与立场的问题。 证据是有立场的。证据虽然理论上是客观的东西,但毫无疑问,每份证据都有其主观立场。就像张玉环案件中,有人说在张玉环供述的杀人时间之后,仍看见了被害人。这样的证言是有利于张玉环的,所以一般提出方会是张玉环这边的人,本人、律师、家人等等,而这样的证言是与控方的证据相矛盾的,既然提起公诉,检察院和公安显然不愿意凸显这样一份证据。证据是客观的,但是总是被人有目的的发现、提取,编排到合适的位置,起到应当的作用。虽然人人都知道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奈何法庭上只有证据,并没有事实,大家都以自己的立场构建事实,证据就是一块块的砖头。 出于立场原因对证据的打造不能过界。如果,张玉环案真是事实的冤案,那么,对证据的处理超出了适当的边界。如果没有刑讯的情况下,张玉环供述内容与尸检结果那么契合,他起码是个知情人。但如果他的有罪供述是侦办人员照着尸检的内容强迫他一定要这样说的话,那侦办人员这样的行为,其恶意也和故意杀人差不了多少。 出于立场对证据收集的边界该如何确定,我觉得第一是不要刻意伪造,第二是不能施加过大压力,比如刑讯,比如加重判罚力度等等。 有一个有趣的实验,叫“斯坦福监狱实验”。实验者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九名受试者,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原本一般无二的学生被分配不同角色后,都随着角色发生了戏剧般的变化。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这个实验影响很大,还被拍成了电影,当然,也有人质疑实验的真实性。 但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有时候确实会看到“入戏”的表现。法律的角色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有些案件当中,为了定罪的证据充分,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刑讯逼供又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为什么要冒着风险去做这样的事呢?是角色扮演的影响,是办案人员个人性格问题,抑或冒的风险非常非常低,或者这样可以获得仕途、经济上的不错收益? 要减少刑讯逼供,按照上面的原因,可以加大惩处力度,取消案件定罪的收益,加强办案人员遵守程序的意识。问题是这样无疑会大大降低破案率,会使很多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律惩处,会让办案人员的工作是否出色缺少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但不管怎样,禁止刑讯已经是共识,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办案也是法律的要求。法学界也普遍认为,程序法的地位优先。在这样的大前提下,我们目前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对错案的追责、对案件办理是否合法的评查应该更加常态化。 人生如戏,纷繁芜杂,我们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缺乏上帝的视角。我们能做的只是依照固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最后事情正确与否,效果如何,无法在个案中进行面面俱到的要求,有问题应当通过立法去修改程序和规则。但是,我们应该杜绝在司法中罔顾程序和规则,刻意追逐自己认为对的事——就像今天轰轰烈烈的张玉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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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2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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