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军伟 律师
  • 执业年限:5年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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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权力与公民的自由

警察的权力与公民的自由
唐军伟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步行在马路上,住在酒店里,驾车行驶在高速路上,我都碰到过警察的临检,简单的是出示身份证件,复杂的要求你打开箱子,拿出物品,问起你人生的点点滴滴。 毫无疑问,这都是合法进行的,现在出台了《人民警察法》,警察有权采取盘问、检查、搜查、拦停交通工具、甚至进行生物信息采集等临检措施。 一般情况,我都十分自觉地配合临检。有时候,或者是因为对方的态度,或者是因为对方提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赶时间,会有些不耐烦。但无一例外的,都没有好果子吃,对方态度更加与我对立,对方问题更加有关无关的一通问且要求回答,对方会有意无意地消磨你更多时间。 这时我会想,我没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凭什么警察就拦住我一通折腾呢?如果警察行使这种临检的权力,我除了尽量配合似乎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我看见过地铁站有人对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的要求不耐烦,进而被要求把包打开翻得乱七八糟,也知道有人因为不配合被带到了派出所折腾大半天的。  当然,引起关注的是警察临检查获违禁物品,通缉犯,制止了可能即将发生的犯罪。 显然,临检权有着社会治理的重要功效,但消极作用也是硬币的另一面。 1、 这方面最直接相关的案例有一个美国因为临检的问题产生的案件,叫“特里诉俄亥俄州案”,因为这个案件的影响力比较大,这种临检在美国司法中也被称为“特里拦截”(Terry-stop)。     案件是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盯着一家商店看,走过去之后又走回来,然后又跟另外一个人耳语一阵,另外那个人也来往观察了这家街边的商店。两个人反反复复走了十多次。警察觉得这几个家伙太可疑了,像极了作案前的“踩盘子”,于是上前将他们拦住,出示警察证件后对两人进行了讯问和搜查,结果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其中两个人带着手枪。这位警察的职业敏感度和嗅觉确实值得点赞。 被搜出手枪的两个人被以“携带和隐匿武器”的罪名指控,法院判决他们罪名成立。但特里他们的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依据是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内容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就是,在警察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当街拦截和搜查嫌疑人?如果无权搜查,这种搜查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意见。 首席大法官沃伦和其他几名大法官形成了多数意见,他们认为:警察是基于多年职业经验产生的合理怀疑,而且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才进行的拦截和搜查,并且警察每一步行动都控制在调查所必须的最低限度之内。警察是否有拦截和搜查的权力应当取决于其特殊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 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们则认为:法律条文中的“无理”搜查并未列示明确标准,除非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有理由相信将要实施,而本案中的闲逛行为并不是相信犯罪将要实施的正当理由,警察根据嫌疑人的闲逛进行的拦截和搜查是不合法的。 最后多数意见以“合理性”的标准维持了对特里的有罪判决。 2、 特里拦截这个案子发生在1968年。但这个案件“合理性”的标准显然给后人留下了不少困惑,合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面对光怪陆离的大千世界,面对成长、教育、经历、背景迥异的每个独一无二的人,这样的标准无法成为一个能形成共识的标准。 时间很快来到了1995年。芝加哥的一辆警局巡逻车尽职地在一个高犯罪率地区巡逻,他们发现一个男子拿着一个黑包。男子发现警察的巡逻车似乎注意着自己,他作出了犯事的人最常见的决定——撒腿就跑。男子显然高估了自己的奔跑能力,警察围追堵截,把他堵进了一个死胡同。下车搜查后,在该男子身上搜出了手枪和子弹。 男子被控诉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又回到了几十年前的地方,他们认为警察无缘无故地拦截和搜查平民是违法的,所搜到的枪支弹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该男子非法持有武器罪。案件上诉后,上诉法院却有了截然不同的态度,认为撒腿就跑不构成可以让警察拦截搜查的合理理由,案件结果来了个大反转。还好司法程序总是冗长拖沓,向来效率比较低,案件到了州最高法院,又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又是两份截然相反的裁决,州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支持最初的原审法院。 这样翻煎饼似的裁判过程很难让所有人相信裁判是公正的,只能让大家感受到,或许很多事情,很多案件,没有绝对的正确,有两样东西都是好东西,但他们很不幸地站在了势不两立的位置,选择一种,就要放弃另一种。 选择一直不那么容易,所以我们原来考试有一种经验之谈:不会就选C。 3 第三个案子的场景是迈阿密,情节会比前面多一个环节。警察收到匿名举报,称某汽车站有三个青年,其中最看上去最像坏人那个身上藏了把手枪。 几分钟后,警察到了汽车站,看见有三个黑人青年,上前搜查后,果然从其中一个人身上搜出了手枪。 那问题又来了,匿名举报算不算合理理由呢? 控辩的焦点又来到了熟悉的地方。 裁判也还是熟悉的味道。一审法院认为搜查不合理;二审法院认为搜查合理;州最高法院认为搜查就不合理。 最关键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却和上两次截然相反,他们维持了州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单纯依靠匿名举报而没有其他线索和证据,警察无权在马路上拦截或搜查公民。 本来人们或许开始对“合理理由”摸到了一点门道,合理理由无从把握,但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看来,是不是结果真的搜出问题来,法院就会找出合理理由的说辞?这下这个结果论也宣告失败了,规律还有待人们继续找寻。 4、 警察的权力和公民的自由确实在很多地方存在冲突。 一方面,大家希望警察明察秋毫,什么事都能防患于未然,在事情发生前就像齐天大圣认出白骨精一样,将妖怪打跑或者画个圈把我们这些肉唐僧保护起来。 但遗憾的是警察没有火眼金睛,别说齐天大圣,就是福尔摩斯也是不可能的。而且警察中不可避免的也有极少数牛鬼蛇神,他们不是美猴王,是六耳猕猴。  于是大家又看到了问题的另一方面,警察偶尔也会对一些安分守纪的人要求查证件,抄水表,对方态度不好时可能还会被折腾得够呛,脾气火爆的可能还会发生袭警、妨害公务之类的严重事件。 临检到自己头上,要是再发生不愉快,觉得这玩意不好;看到临检查处了很多问题,醉驾、吸毒、预备作案的人员,又觉得大大增加了我们的安全指数——幸好警察叔叔抓住了坏人。 我们的真实心理感受何尝不是像翻煎饼一样,随着自己的遭遇和经历而左右摇摆。不过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选择,警察法明确规定了警察这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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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22: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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